《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有必要的辦公場地、辦公設施。
(五)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六)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七)有必要的技術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擬開展業務的發展計劃;
(一)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完整詳細的股權結構圖;
(二)已設立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控股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三)一年內新設立的公司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一年內)審計報告;
(四)公司主要管理、技術人員的清單列表(含姓名、職務、學歷、聯系方式等),以及身份證和相關資歷證明;
(五)房屋租賃協議或其辦公場地證明、公司為員工所上的社保證明、員工的勞動合同、組織機構代碼證。
SP即移動網服務提供商,英文為 Service Provider 簡寫為SP;即為移動互聯網內容及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常指電信增值業務提供商,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或者移動終端用戶使用的服務。其中包括,向手機用戶提供信息、娛樂、游戲、短信、彩信,WAP、鈴聲下載,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通過運營商向用戶收取相應費用。
如擅自經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