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資金等;
(二)有至少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且取得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設立;個人不得設立;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辦公場所證明(無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無償使用證明和房產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
(三)驗資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非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應提交其隸屬法人單位的驗資報告);
(四)專職工作人員登記表、學歷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規則;
(六)應公開的服務內容、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文稿;
(七)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單位法人登記證明;其他法人單位需提交相關登記注冊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非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應提交營業執照或非法人單位的證明材料,及其隸屬法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單位的證明材料;
(九)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人才中介(獵頭):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人才信息網絡服務;人才推薦;人才招聘;人才培訓;人才測評;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職業中介: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發布廣告、廣告發布者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根據國務院和工信部以及國家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規定,未經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審批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交易處理業務、網絡/墊資設備數據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
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