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申請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六)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七)辦公場地證明;
(八)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繳其節目載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